一级建造师: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一一即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2.履行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5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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