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买卖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义务也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或者质量担保义务。
        (4)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也被称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例如。出卖他人所有物、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或者出卖他人共有份额、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二、借款合同 的美女编辑们
        (一)概述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对方,对方于一定期限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货币。
        (2)贷款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泄漏借款人的商业秘密。
        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借款人应提供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或者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3)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如属于有偿借款)。
        (3)借款合同利息可以适当高于法定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扫描二维码咨询相关课程:
微信咨询:史老师
微信咨询:岳老师
北洋创新教育微信号搜索:13920056911,13920714125
  • 天津初中高级职称评审
  • 天津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 天津高端人才就业
  • 天津全日制统招大专
  • 天津成人高考
  • 天津远程教育
  • 天津在职研究生
  • 天津落户加分证书
  • 天津设备点检员资格证书
  • 天津劳动关系协调员天津安全评价师
  • 天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天津二级建造师培训
  • 天津一级建造师培训
  • 天津土建安装手工预算培训
  • 天津造价工程师培训
  • 天津监理工程师培训
  • 天津消防工程师培训
  • 天津安全工程师培训
  • 天津安监局安全上岗证
  • 天津质监局上岗证
  •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证
天津北洋创新教育(天津15年教育经验品牌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中心2337室(23层下电梯右手)
咨询电话:022-27233700 27233766
版权所有@2005-2021 违者必究
咨询QQ:153297222 153297505
版权所有@天津北洋创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津ICP备1901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