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程序

    一、工程计量程序
      (一)工程计量的组织类型
      1.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单独承担,然后将计量的记录送承包人。承包人对计量有异议,可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出的质疑进行复核,并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进行计量。由承包人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然后将计量的记录及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在进行计量前,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计量的时间与工程部位,然后由承包人派人同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计量后双方签字认可。
      (二)现场计量的程序
      对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项目,首先由监理人员通知承包人计量的时间,并做好有关的计量准备工作。采用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的方式,一般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委派的计量支付负责人组成一个计量小组,小组人员按通知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计量,然后将计量的记录(中间计量表)及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核对确认,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中间计量表,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
      (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计量结果的审查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量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标准;二是计量的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条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对工程计量项目的审定
      在审定过程中有权对计量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计量,对计量过程有错误的项目进行修正或不予计量。只有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1.断面法,主要用于计算取土坑和路基土方的计量。
      2.图纸法,根据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部分工程的数量根据图纸法进行计量。
      3.钻孔取样法,主要用于道路面层结构的计量。
      4.分项计量法,就是根据工序或部位将一个项目分解成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
      5.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合同价按合同工期每月平均计量。
      6.凭证法,就是根据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票据进行计量支付。
      7.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三、工程费用支付的原则
      1.支付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
      2.支付必须以技术规范和报价单为依据。
      3.支付必须及时。
      4.支付必须以日常记录和合同条款为依据。
      5.支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四、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
      (一)中期支付程序
      1.中期支付申请。申请的形式是填报月结账单一式六份。
      2.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无误。
      3.《中期支付证书》的签发。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修正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将需要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预付款从承包人月报表中应得的金额中扣除,计算付款净金额,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二)最终支付程序
      1.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
      上述3款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中期支付的规定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
      2.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表明:
      (1)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最后结账单草案做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账单。
      3.在提交最后结账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账书,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是该清账书仅在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保留金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4.在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收到14天之后,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一份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并抄给承包人,说明:
      (1)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
      (2)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额予以确认后,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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