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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